律师资料
黄振东
黄振东律师

加载中...
  • 执业证号:1610120071035412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陕西-西安
  • 手机:13379506473
网站公告


网站文章
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9-23 04:54)     点击:315

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?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的规定: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五条规定: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  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要区别对待: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,那么增值部分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,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;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,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,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,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发表评论
黄振东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
黄振东律师主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