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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振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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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9-01 03:22)     点击:355

怎样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?

  一般情形下,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:

  (一)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,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,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:

  1.虚构主体;

  2.冒用他人名义;

  3.使用伪造、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、介绍信、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;

  4.隐瞒真相,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;

  5.隐瞒真相,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、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;

  6.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、物的。

  (二)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定金、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;

  (三)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定金、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,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;

  (四)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定金、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;

  (五)隐匿合同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定金、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,拒不返还的;

  (六)合同签订后,以支付部分货款,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,骗取全部货物后,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,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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