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资料
黄振东
黄振东律师

加载中...
  • 执业证号:1610120071035412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陕西-西安
  • 手机:13379506473
网站公告


网站文章
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违约金最终如何认定的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9-01 03:22)     点击:447

违约金最终如何认定的?

  《最高院关于<合同 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》第二十九条: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 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‘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’。”本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,其中130%是指“过分高于”的认定方法,非“适当减少” 到何数额为宜的认定标准。

  违约金的认定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。《合同法》第114条使用了“适当”这个授权性用语,其实 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,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。一是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但绝不是同于实际损失;二是要考虑三个要素。要考虑合同 的履行情况,《合同法》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,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,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,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 显不同的;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,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,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;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,《合同法》第 113条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。三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、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。司法解释将弹性与刚性规定相结合,为法官公平裁判过高违约金提供了 方案。

发表评论
黄振东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
黄振东律师主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