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判定时,法院如何进行调整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9-01 03:23) 点击:375 |
在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判定时,法院如何进行调整? 违约金的数额,实际损失无法判定时已有约定的应依约定。 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无法估量的情况下,法院应当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,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。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,“违约金超过 损失的百分之三十”只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。而即使对于“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”,法律也只是赋予当事人“适当减少”的权利,而并非将违约 金减少到“实际损失”的130%。依据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》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: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 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对于“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 金”的司法调整,应当避免采取简单地固定比例等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。 在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情况下,任 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“过分高于损失”的范围。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,部分或全部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 自由原则,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,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,此时以约定的违约金判决才更符合实际,符合司法实践,符合立法 本意,符合公平原则。违约方本身就是过错方,应该对其进行惩罚性制裁,这样才可以体现出正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