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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振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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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混淆定金、订金和预付款性质会怎样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9-01 03:25)     点击:395

故意混淆定金、订金和预付款性质会怎样?

  不少合同规定:“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。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,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。订单合同生效后,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,经销商不予接受,预定金不予退还”。

 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“预订金”和“预定金”字眼,当消费者违约时,将“订金”转化为“定金”,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。这违背了“定金罚则”,不符合《担保法》规定,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,明显有失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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