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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企业向已企业发出传真订货,改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,数量,质量,交易方式式,供货时间等,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。乙接受甲发出的条例并按其报价,也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,甲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,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。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。甲随向乙未提出异议,也未付货款。后因市场发生变化,该货物价格下降。甲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,买卖关系不成立,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。乙不同意甲的意见,要求其偿付货款。随后,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,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,可能是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,随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请问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成立?假使乙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,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?? |